可持续发展试验区实施与管理
1. 省级实验区建设规划是由当地人民政1府制定并经当地相关审议机构的审议批准,其实施过程应接受当地审议机构的监督检查。
2. 省级实验区建设期限一般为3年,实验区所在地政1府要按照已确定的《实验区建设规划》及示1范工程项目,积极稳妥、分步骤、分阶段组织做好实验区各项实施工作。
3. 省级实验区应于每年一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实验区工作情况书面报送省实验区办公室和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同时提出下一年度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工作计划。
4. 省级实验区创建工作满3年,完成全部建设规划的任务后,应由实验区所在地人民政1府向上一级人民政1府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的函;经上一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实验区管理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递交验收申请材料。
申请验收的省级实验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湖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申请书(格式附后)。
2. 实验区工作情况自评报告,包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建设指标完成情况、示1范项目实施情况。
省实验区办公室对提交的省级实验区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1家进行验收评审,验收合格的实验区由省科技厅发文认定为“湖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验收结果分为验收合格与验收不合格两种,经考核,全1面完成实验区建设规划任务,通过验收评审即认定验收合格;经考核,工作组织不力,未完成实验区建设规划任务,为验收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