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特种设备产品出厂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规及本规定第三章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备品配件的供应。
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其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执业注册及执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是指通过各级各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考核,获得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者。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由其执业单位向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办理注册手续后,方能合法执业,其执业单位所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方被认可。未经注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不能代表其执业单位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