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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的劳务派遣业务,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一家名叫Samuel Workman的公司创立了人力租赁的业务模式。这家公司雇用一批已婚妇女,在夜间处理盘点的工作,之后训练她们使用计算器,然后将她们租赁给企业,让企业可以应付临时或短期的人力需求。后面发展成型,1946年美国邮政下属的Kelly Services成立,开展人力派遣业务。1948年Manpower(万宝盛华)在美国成立,提供短工供应服务。
劳务电商化:重视私域运营与促活转化以“线”连接“面”,蓝领派遣业务中关键的角色人力乙方,需要提升产能,降低损耗,配合行业整体的阶段跨越。
简单概述,代表“点”的蓝领个体发生了变化,影响了“线”(业务场景)的组成,从而带动“人力中介”作为面的产能效率变革,体现在人力中介服务数字化上。
02 劳务电商化:重视私域运营与促活转化
劳务公司从以前的纯线下门店招聘,要转入线上招聘时代,招聘渠道的转化由私域流量池来承载,引流的渠道会呈现多元化,包含公共流量池(58/BOSS)、线下门店/工头、短视频矩阵(快手/抖音/视频号)等。
有利于规避或防范其他劳动保护方面的风险有利于规避或防范其他劳动保护方面的风险。由于劳动者的无过错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或特殊劳动关系的解除(如因为不胜任工作、非因工疾病原因等)可能导致对其他员工产生影响,劳务派遣机构的性和对劳动法律的熟悉性,可以有效地帮助用人单位摆脱上述困境,或风险在发生之前就由于有相应的防范措施而得到了化解。
劳务派遣服务走向成熟,已经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服务模式
劳务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费用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拒绝垫付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费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受益归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派遣员工一旦出现事故,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