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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变更服务周到「大鸿运」中秋节放孔明灯
2024-01-21 02:38  浏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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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钟前 企业股权变更服务周到「大鸿运」[大鸿运e4b67f3]内容:可见,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piao来说,其无法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只能通过si下个别的协议方式交付即可转让。再参照动产物权变动条件,无记名股权的转让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交付即可。而记名股piao的股权转让协议本身的生效也不需要办理特殊形式的法律登记手续,只要合意即可,也就是遵守一般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但需注意,《公司fa》140条有特别规定:“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这句表明,记名股piao的完满转让状态应该是不仅仅简单反映在背书,还需反映于股东名册。

因为zui起码了解受让人股东身份的其他第三人都不能否认其股东身份。我们必须承认股piao是股东身份的法定凭证,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理解为什么新公司fa规定“转让后”,再由公司进行股东名册变更。注意这里用了一个“后”字,说明立法者认为股piao的背书已经导致股权的转让了,在事实之“后”,所做的事情只能是对事实的完善,而不可能是对事实进行主体性的定性的关键的主要的环节了。所以,当受让人合法正当的手持股piao表明股东身份时,我们不能够因为我们的习惯和主观意愿,或某些一家之言而先入为主,睁着眼睛说瞎话,否定他的身份!

比如现实中,当事人先订立转让协议,然后又依公司fa的规定背书交付了记名gu票,尚未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那么此时这一内部法律关系的确立能否导致股东身份的转移呢?刚才我们已经回答,此时股权转移已在当事人之间生效,并在知晓这一事实的第三人那里产生公示效果。但这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dui的。因为,对一个股权的公示而言,仅仅以gu票本身体现出来的这种公示公信力和对抗力是不够的。

为了维持股权的无形性存在,股权必须把自己的权利状态昭示于天下,其权利变动概莫能外。仅凭私人之间的背书是难解众惑的,新股东也难以参与公司经营依法行使权利。看来,背书还是不能使得股权变动后受让人的股权被公认,遑论无可置疑的,百毒不侵的公信力。必须采取某种方式取信于众,那就是公示。否则,就是不完全的带有瑕疵的权利变动,对交易便捷和安全产生隐患。公司fa没有忘记这一点,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是股权变动具有公信力和对抗力的另一个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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